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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基层人才服务专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基层人才服务专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张家界市基层人才服务专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张家界市委组织部

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局

张家界市财政局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家界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21日


 

张家界市基层人才服务专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张家界市乡村产业人才“倍增”工程实施方案(暂行)》等文件规定,就基层人才服务专员(以下简称服务专员)的选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专员,是指定向选聘到乡镇(街道)全职从事乡村产业人才“双创”(创新创业)服务等人才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服务专员为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聘期五年,聘期满后不再续聘。

第三条 选聘服务专员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选聘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自觉自愿、合同管理原则;

4.工资待遇与工作绩效严格挂钩原则;

5.依法依规管理原则。

第四条 聘用期内,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继续履职的,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报区县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章  选聘要求

第五条 选聘条件

1.政治过硬,品行端正;

2.热爱农村工作,愿意扎根基层;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4.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5.户籍或成长地必须在所选聘的乡镇(街道);

同等条件下,有从事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第六条  选聘程序

各区县根据《张家界市乡村产业人才“倍增”工程实施方案(暂行)》和本试行办法制定服务专员选聘工作方案。乡镇(街道)按照区县方案要求制定具体选聘方案,报区县批准后印发选聘通知,广泛宣传发动。

1.推荐报名。报名人员经村(居)党组织推荐后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7天。

2.资格审查。乡镇(街道)党(工)委牵头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报名者须提供以下资料:①《张家界市定向选聘基层人才服务专员报名登记表》;②身份证和户口簿;③学历学位证书;④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报名者提供);⑤获县级以上表彰的荣誉证书。

3.面谈(面试)。乡镇(街道)党(工)委全体班子成员与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者进行面谈(面试),通过面谈重点掌握报名者的政治思想、工作意愿、工作经历、理念思路、语言表达和气质形象等情况。乡镇(街道)党(工)委集体根据面谈(面试)情况,按选聘计划1:3的比例研究确定区县预审人选。

4.区县预审。区县组织对乡镇(街道)的考察人选在公安、纪检、组织、司法、工商、财税、信访、卫健等领域有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预审。

5.考察。乡镇(街道)党(工)委组成考察组,深入区县预审合格对象所在单位、居住地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掌握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

6.集体研究选聘人选。乡镇(街道)召开党(工)委会议,听取考察情况汇报,从考察合格的人员中等额确定拟聘用人选。

7.体检。乡镇(街道)组织拟聘用人选到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实施体检。拟聘用人选体检不合格的,从该乡镇(街道)考察合格的人员中择优递补参加体检。

8.公示。乡镇(街道)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9.聘用。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第三章  待遇保障

第七条 选聘到乡镇(街道)的服务专员,享受以下工资福利:

1.工资待遇。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每月3000元按月发放,绩效工资设置一档12000元、二档10000元、三档8000元共3个档次按年度发放。每年底由区县委组织部(人才办)牵头、乡镇(街道)配合,根据各区县制定的服务专员绩效考核细则对服务专员进行绩效考核,确定绩效工资档次。各区县绩效工资为一档、三档的服务专员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0%、不低于10%,对年度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服务专员按实际工作月份数的比例发放绩效工资。

2.五险。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其中个人应缴纳部分从每月基本工资中扣除。

3.其他福利。按有关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福利,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聘用人员具体表现研究决定。

4.劳动权益。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

第八条 选聘期内,市、区县相关部门为其提供业务能力培训;通过培养推荐担任村(居)干部;对于符合区县人才引进条件的,经人才引进考试等程序定向择优引进至乡镇事业站所工作;对善于经营管理的,推荐至相关产业企业工作。对于聘期内通过以上途径从事其他全职工作的,已签订的服务专员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第九条 聘用服务专员所需经费参照大学生党建指导员标准进行预算,分别由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区县财政各承担50%。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条 服务专员纳入所选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接受乡镇(街道)组织委员的直接领导和分管经济发展工作班子成员的业务指导,安排到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办公。乡镇(街道)应当为服务专员正常履职提供必要的办公、食宿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服务专员专职从事乡村产业人才“双创”服务等人才工作,负责回引外出人才返乡创新创业和招商引资工作,为人才“双创”(包含近五年内返乡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优质服务,配合做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市、区县发改部门将服务专员聘请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除从事基层人才工作和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外,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抽调或安排服务专员从事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由区县委组织部(人才办)会同服务督导组、乡镇(街道)联合对服务专员进行年度考核。市委组织部(人才办)每年对特别优秀、业绩突出的服务专员(比例不超过10%)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0元)。区县委组织部(人才办)每年对表现优秀的服务专员(比例不超过15%)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

第十三条 区县、乡镇(街道)要定期对服务专员开展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引导工作,积极吸收优秀服务专员入党,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第十四条 凡是中共党员的,要及时将党组织关系转入所选聘乡镇(街道)机关党支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乡镇(街道)报区县委组织部同意后,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2.违反规定,严重失职给乡镇(街道)或“双创”人才造成重大损失的;

3.违规收取服务费用,违规接受服务对象吃请、财物的;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服务专员的选聘管理,由区县委组织部(人才办)会同区县财政、人社等部门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党(工)委承担选聘管理具体工作。把服务专员的选聘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及基层党建述职评议的内容。对在服务专员选聘管理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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