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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暂行规定

中共张家界市委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引进、培养和使用
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张家界市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09年11月24      
 
(此件发至乡镇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规范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加快世界旅游精品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才开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人才的原则。
  (二)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扩大总量、提升素质与优化结构并重的原则。
  (四)培养、引进和使用并举的原则。
  (五)整体开发和重点突破相结合,政府宏观引导和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各类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同时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四条 引进到我市工作或聘任到我市兼职工作的各类人才,是指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旅游开发和管理、城市建设和管理、现代农业和新型工业、商贸服务业、金融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所急需紧缺的人才。引进对象主要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 专家,省级优秀专家。
   (三)国内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四)国内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五)外国高级专家和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
   (六)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七)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突出贡献的专门人才。
第五条 引进人才坚持市场化配置原则,充分尊重用人单位选人用人自主权,实行双向选择。
第六条 根据各类人才的特点,除正常调动外,可选择采用下列引进方式:
    (一)担任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管理负责人。
   (二)担任我市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三)担任我市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四)来我市讲学或进行咨询活动。
   (五)在我市高新技术或新型学科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六)自带项目或专利成果,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可自主确定引进人才的经济待遇,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分离。具体工资待遇标准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实行年薪制。可以专利、技术、资金、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第八条 调入或聘请到我市工作且签订协议服务五年以上的人才,除正常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外,可按下述标准享受生活补贴、安家补贴:
    (一)生活补贴标准为:属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才每月5000元,第(二)项人才每月2000元,第(三)项人才每月1000元。
(二)为引进的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人才提供三室两厅住房一套,在服务期满五年后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发放安家补贴:属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才每人15万元,第(二)项人才每人10万元,第(三)项人才每人5万元。
  具有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人才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归国留学人员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安家补贴在上述基础上每人增加2万元。
  夫妻双方同为引进人才的,安家补贴按一方享受的最高标准执行。
  其他引进人才的生活补贴和安家补贴,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解决。
  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发放到在我市服务结束时为止。
  用人单位可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在不低于本规定的前提下,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引进人才自带项目、技术或资金来我市创办工业企业,除按规定享受有关招商引资、产业转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外,支持其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融资,受益财政并给予为期三年的贷款贴息。进入我市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创办企业处于孵化阶段,享受开发区或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用优惠政策,并自入区或入园之日起,给予三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50%的奖励。
    第十条  对于引进的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人才和第(五)项归国留学人员中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同等人才,采取一人一议办法给予专项科研启动经费。其他各类人才引进后的科研经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优先安排。对引进人才携带的高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通过产业引导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渠道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中原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人事部门按程序予以认定,进入事业单位的,可在岗位职数内优先聘任;有突出贡献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低职高聘;岗位已满的,可申请特设岗位。未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先由单位聘任上岗,然后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可分别直接享受副高、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编制空缺时应优先用于引进符合岗位要求的人才;引进专业对口、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免于招聘考试,引进其他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免于笔试。
     事业单位编制已满,确需引进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人才和第(五)项归国留学人员中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同等人才的,由用人单位事先向编制部门申报,编制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编制事宜。
     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经确认后其人事关系可挂靠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由人才服务机构免费进行人事代理。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原服务期满,纯属流动原因不能调转组织人事关系的,经用人单位考察,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重新建立人事档案,确定其工资标准、职称资格及连续工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接续手续。
    第十四条 对引进到我市工作的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配偶的工作原则上由引进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子女需转入本市中小学校入学或幼儿园入托的,由教育部门保证就近到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就读。
    第十五条 对于各类引进人才,用人单位可定期组织进行体检、疗养、学术研讨、学习考察,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凡以不迁户口、不转关系方式引进的人才,由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特聘人才工作证》。持证人在人事管理、领办创办企业、成果转让、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同类人才同等待遇。
  凡引进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人才,享受公有制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凡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不分单位性质、人才类别,均纳入全市各类专家、劳模评选表彰和奖励范围。
  
第三章 人才储备
  
第十七条 凡暂未落实就业单位,愿意在本市落户就业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以及本市急需紧缺专业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均为我市人才储备的对象。
  第十八条 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人才储备的相关手续,并对所储备的人才进行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 人才储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毕业生持毕业证书等有效证件到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
  (三)人才储备对象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才储备协议。
  第二十条 储备人才在储备期间享受由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人事代理服务。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所储备人才提供人才供求信息、择业咨询指导、推荐就业服务,及时办理推荐就业有关手续。户口迁往本市的,可将户口迁至市、区县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视财力安排一定的人才储备工作经费,用于对储备人才的生活费资助、培训和管理。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多渠道的人才培养投入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人才培养投入资金,每年应与地方财政收入相应增长。企业要确保按职工工资总额1.5%—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
  鼓励和吸引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人才智力开发事业,拓宽人才培训教育投资渠道。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与各高校合作,在职培养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在职人才签订回原单位工作不低于五年服务期协议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资助10000元,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和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资助20000元;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或博士研究生学位的分别资助7000元、14000元,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分别资助3500元、7000元。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对接培养的方式,培养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在校研究生。由用人单位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计划,经核实后统一与学校和个人签订合同,从研究生一年级开始,每月给予在校硕士研究生300元补贴,在校博士研究生500元补贴。
鼓励各系统、行业、企业组织各种中短期培训,选送优秀人才参加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或赴国(境)外培训和到发达地区或企业挂职锻炼。
                 第五章 人才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稳定现有优秀人才:
  (一)完善分配激励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多元化的分配机制,允许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股权等分配方式。企事业单位对关键岗位的技术骨干和承担重点工程与科研项目的带头人,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奖股制。一般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收入可与岗位责任或科研成果挂钩,实行岗位工资制。我市现有人才中的优秀人才与引进人才同等条件者,可享受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方面的同等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用人单位应当为现有人才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对企业现有贡献突出的人才,经确认后人事关系可挂靠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参照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核定档案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还可为其办理家庭财产、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企业年金等附加保险,并列入成本。
  (三)保护人才知识产权。保护各类人才在专业知识、技术专利、科研成果或合作委托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等方面享有的权益。个人科研成果在确定知识产权归属后,其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应与合作单位事前商定,按约定分享。
    (四) 提供良好工作条件。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和国家部委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科研经费资助后,受益单位应视其财力,给予匹配资金。优秀人才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考察、休假、疗养、联谊、座谈、学术研讨等活动,用人单位应优先为其提供便利。
  (五)解决现有优秀人才配偶子女入学就业等实际困难。凡经人事等有关部门认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其子女就学或入托应予适当照顾;其配偶及其子女失业的,可享受失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健全下列现有人才使用机制:
  (一)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竞聘制。鼓励全市企事业单位对专业技术人才实行竞争上岗、量才使用,特别优秀的可以低职高聘,不能同职同聘的也可高职低聘,并与收入和待遇挂钩。企业技能型人才参与本单位管理、技术岗位的竞争不受其原有身份的限制,受聘在相应管理、技术岗位上的高级技师、技师,可分别享受本单位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二)鼓励企业实行优秀人才合同终身制。用人单位可与优秀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签定工作终身合同。
  (三)实行人才租赁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都要建立人才资源库,在用好用活在岗人才的同时,允许实行人才租赁制,盘活现有待岗或下岗人才。
  (四)实行科技项目开发风险承包制。各企事业单位在科技项目开发上,可以实行风险承包制,允许保险机构、金融机构、民间投资者等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其中,按约定承担责任。
  (五)完善现有人才选拔机制。对现有优秀人才,及时提拔充实到领导班子、管理层和后备干部行列,优先晋升专业技术等级,优先推荐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现有人才发挥作用:
  (一)鼓励人才兼职兼薪。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允许兼职的除外),在不损害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和利益的前提下,经本单位许可,在市内受聘兼任技术和管理职务,实行兼职兼薪。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到农村基层和企业工作。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1—2档(级);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就业期间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专业技术人才到农村基层工作的,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评先评优等方面实施优惠政策。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优先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才中公开考录公务员和招聘工作人员。
  (三)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经有关部门批准、本单位同意可以停薪留职,在全市范围内承包、领办、创办企业或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一次性停薪留职时间不超过五年。五年期满后,本人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龄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青少年科技创新。市、区县人民政府对省、国家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和在省、国家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奖者及优秀科技辅导员给予奖励。
  (五)鼓励党政机关在职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含提前退休)遵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市内创办、领办企业或参与企业工作。在职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创办、领办企业,参照引进人才享受项目立项、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所在企业视情予以奖励。
  (六)鼓励、支持退休人才从事科研技术开发和咨询、领办创办企业。退休人才被用人单位返聘,在协议薪酬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为其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额的商业保险。事业单位返聘优秀退休人才,经确认后,在聘期内视同在职人员,将其经费列入用人单位预算。
  (七)延长高层次人才退休年限。企事业单位中在岗从事与其专业相应工作(返聘的离退休人员除外),并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由其所在单位视其工作需要,按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限一至五年。
       
第六章 人才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抓好人才服务:
  (一)加强人才载体建设。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企业新建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统筹组织、人事、农业、科技、教育、卫生、扶贫、共青团等单位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工作,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科技特派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提供基层人才创业平台。
  (二)加快人才市场建设。建设市、县两级人才市场,规范人才中介机构的市场运作,完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建立人才信息库,推进人才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才市场信息传递与沟通渠道,促进人才信息资源共享。
  (三)建立服务人才“绿色通道”。实行领导干部联系优秀人才制度、高层次人才社会优待制度,为人才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对于高层次人才以及有突出贡献或特殊贡献的人员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发给《社会优待证》,享受景区游览、看病就医、常规体检等社会优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强化人才管理:
  (一)建立人才信息发布制度。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人事网站和人才交流会等形式,每年发布一次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才流动与人才市场信息和急需紧缺人才专业目录。
  (二)实行人事立户登记管理。对具有用人自主权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不分规模大小、成立先后、所有制性质,全部实行人事立户登记制。用人单位凭《人事立户登记证》,到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人才手续,享受有关人才政策待遇。
  (三)加强引进人才和现有优秀人才资格的审定。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科技、财政、经济、教育、卫生、科协等单位参与,做好人才资格的审定工作。
  (四)完善各类人才的评价考核机制。建立以业绩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才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分类分层次、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各类人才的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评, 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职务、职称评定、兑现补贴、实施奖励等依据。
(五)加强对人才工作的督促检查。将人才工作纳入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绩效评估内容,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对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资金支持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2009年,市财政安排200万元作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奖励等。以后每年在 2009年的基数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年提高。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各区县人民政府也应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并每年按一定比例相应增长,加大对人才开发的投入和引导力度。 
    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企业用于人才开发的费用可列入成本,按税收政策在税前列支。
    第三十条 按以下方式对用人单位给予人才开发项目资助:
   (一)对按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发放补贴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全额承担;财政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由同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承担50%;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由同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承担30%。
  (二)对企事业单位在职培养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和用人单位对接培养急需紧缺专业在校研究生的人才开发项目,由同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承担30%。
  (三)其他有关人才开发项目费用,视具体情况由同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国家、湖南省有关人才培养项目已经给予资助的,不再进行资助。
  第三十一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才综合奖。“张家界杰出人才奖”为我市综合性最高荣誉奖。该奖项每四年评选一次,每次1至2人,每人奖励20万元。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完善张家界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提高市级拔尖人才相关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引进人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服务期限一般不低于五年。如引进人才违约,应将已享受本规定的各项待遇,根据实际服务年限每年按比例递减后,余额退还给原支出单位。
     用人单位在职培养和对接培养的人才违约的,应全额退还所资助和补贴的款项。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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